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外经济行为,完善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防范经济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我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不包括劳动用工、校企、校校、校政合作等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经济合同归口管理。
(一)项目立项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洽谈、签订、执行;
(二)学院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协助立项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三)监察审计处对招投标和经济合同的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四)计财处负责经济合同财务风险的审核;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经济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
(六)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经济合同签订、执行、监控及纠纷处理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种类和范围
第五条 以学院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其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的,均需签订经济合同;1万元以下的重要经济事项,也需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范围包括: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合同;
(二)各类修缮、水电管网改造、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合同;
(三)各类实验室维修与建设合同;
(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印刷、宣传、药品、燃料、粮油、肉食品等)采购和咨询、服务合同;
(五)各类资产出租及租入合同;
(六)各类资产出售、转让、委托经营等合同;
(七)各类联合办学、继续教育培训合同;
(八)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等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其它经济合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含法人)的名称;
(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三)品牌、型号、数量、价格要求;
(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含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
(五)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验收标准与方式;
(八)安全责任与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
第七条 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及资信情况;
(二)审核经济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核经济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
(四)审核经济合同是否存在有损学院经济利益或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学院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
(五)审核经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概念是否准确。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会签程序。
(一)经济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一定程序审核会签,具体为:项目立项部门→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计财处→法律顾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对学院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院领导;
(二)横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继续教育培训合同:项目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院领导。横向科研项目、继续教育培训支出项目参照本条一款执行。
第九条 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应重点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条款与内容。
(一)项目立项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合同技术内容;
(二)监察审计处、计财处重点审核合同商务内容;
(三)法律顾问重点审核合同法务内容。
第十条 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后,方可正式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签订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补充。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合同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委托相关人员签订,其他人员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
(一)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授权项目立项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对学院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院长签字批准;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学院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按权限签字后方可去党政办公室,加盖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必须加盖学院公章的合同除外)。
第十六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项目立项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向对方提出交涉,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履行合同审核会签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以后,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修改、变更、废止。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项目立项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项目立项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通知学院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报经院领导同意,由院长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项目立项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有关重大法律事宜。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学院应至少持有4份,项目立项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计财处各持一份。
经济合同的归档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院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对学院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合同审签部门、管理部门、履行部门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在学院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院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是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二条 学院非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单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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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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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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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政府采购 |
□是 □否 |
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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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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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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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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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期限 |
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招标情况及合同主要事项摘要: |
经办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
项目立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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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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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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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财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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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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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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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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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审 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合同审核签署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同志代理委托人审核签署
的经济合同。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为审核经济合同的内容及其签署流程的规范性;
2.作为代理人签署经济合同。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 托 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学 院 公 章 :
年 月 日